贸易管制监管证件丨两用物项和技术进出口许可证通关使用注意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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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口管制法》、《两用物项和技术进出口许可证管理办法》(商务部、海关总署2005年第29号令)、2022年《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税则》,商务部和海关总署发布2021年第48号公告对《两用物项和技术进出口许可证

管理目录》进行了调整,公告已于2022年1月1日起正式实施。

进口管理目录


包含4类管控物项和技术

1.监控化学品管理条例监控目录所列物项。

2.易制毒化学品。

3.放射性同位素。

4.商用密码进口许可清单。

出口管理目录

包含11类管控物项和技术

1.核出口管制清单所列物项和技术。

2.核两用品及相关技术出口管制清单所列物项和技术。

3.生物两用品及相关设备和技术出口管制清单所列物项和技术。

4.监控化学品管理条例名录所列物项。

5.有关化学品及相关设备和技术出口管制清单所列物项和技术。

6.导弹及相关物项和技术出口管制清单所列物项和技术。

7.易制毒化学品(一)。

8.易制毒化学品(二),适用两用物项和技术出口许可证(定向)。

9.部分两用物项和技术。

10.特殊民用物项和技术。包含耙吸式挖泥船、绞吸式挖泥船、斗式挖泥船、吸沙船、自航自卸式泥驳。

11.商用密码出口管制清单。


进出口两用物项和技术时,进出口经营者应当向海关出具两用物项和技术进出口许可证,海关凭两用物项和技术进出口许可证接受申报并办理验放手续。

两用物项和技术进口许可证:海关监管证件代码为“2”。

两用物项和技术出口许可证:海关监管证件代码为“3”。

两用物项和技术出口许可证(定向):海关监管证件代码为“G”

自2021年1月1日起,对两用物项和技术进出口许可证申领和通关实行无纸化,进出口经营者可自行选择无纸作业或有纸作业方式。

(1)核、核两用品、生物两用品、有关化学品、导弹相关物项、易制毒化学品和计算机进出口的批准文件为商务主管部门签发的两用物项和技术进口或者出口批复单。

(2)核材料的出口凭国防科工委的批准文件办理相关手续。

(3)外商投资企业进出口易制毒化学品凭《商务部外商投资企业易制毒化学品进口批复单》或《商务部外商投资企业易制毒化学品出口批复单》申领进出口许可证。

(4)监控化学品进出口的批准文件为国家履行禁止化学武器公约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签发的监控化学品进口或者出口核准单。

(5)进口经营者进口放射性同位素,报生态环境部审批。

两用物项和技术进出口许可证

通关注意事项


1.以任何方式进口或出口,以及过境、转运、通运《管理目录》中的两用物项和技术,均应申领两用物项和技术进口或出口许可证。

2.两用物项和技术在境外与保税区、出口加工区等海关特殊监管区域、保税场所之间进出的,应申领两用物项和技术进口或出口许可证。两用物项和技术在境内与保税区、出口加工区等海关特殊监管区域、保税场所之间进出的,或者在上述海关监管区域、保税场所之间进出的,无需办理两用物项和技术进出口许可证。

3.两用物项和技术进口许可证实行“非一批一证“制和“一证一关”制;两用物项和技术出口许可证实行“一批一证”制和“一证一关”制。

4.两用物项和技术进口许可证实行“非一批一证“制和“一证一关”制;两用物项和技术出口许可证实行“一批一证”制和“一证一关”制。

5.两用物项和技术进口许可证证面的进口商、收货人应分别与海关进口货物报关单的经营单位、收货单位相一致。两用物项和技术出口许可证证面的出口商、发货人应分别与海关出口货物报关单的经营单位、发货单位相一致。

6.进出口混合物中含有易制毒化学品的,经营者应折算易制毒化学品数量后按照规定申请《两用物项和技术进出口许可证》,含易制毒化学品的复方药品制剂除外。

混合物是指:

(1)含甲苯、丙酮、丁酮、硫酸4种易制毒化学品之一且比例高于40%(不含)的货物以及含盐酸比例高于10%(不含)的货物。

(2)含甲苯、丙酮、丁酮、硫酸4种易制毒化学品的单一成份含量不超过40%,但其总含量超过40%的混合物。

(3)含上述5种以外的《易制毒化学品进出口管理目录》所列的其他易制毒化学品的货物。

7.《两用物项和技术进出口许可证管理目录》内部分货物区分规格、型号等参数判定是需要否申领许可证,如满足目录内商品对应的参数,应当申领许可证件,如不符合,则不需申领许可证件。

例如:出口耙吸式挖泥船,符合下列条件之一,须申领两用物项和技术出口许可证。

①舱容大于或等于1500立方米;

②挖深大于或等于15米;

③具有艏吹功能或装置。

8.

进出口《两用物项和技术进出口许可证管理目录》内的物项和技术,不论该物项和技术是否在本目录中列明海关商品编号,进出口经营者均应依法办理两用物项和技术进出口许可证。

9.出口经营者拟出口的物项和技术存在被用于大规模杀伤性武器及其运载工具风险的,无论该物项和技术是否列入《两用物项和技术进出口许可证管理目录》,都应当申请出口许可,并办理两用物项和技术出口许可证。

两用物项技术出口许可证(定向)

两用物项和技术出口许可证还有一种特殊类型——定向出口许可证,其监管证件代码为“G”。

两用物项和技术定向出口许可证是出口经营者向特定国家(地区)出口17种易制毒化学品时需要申领的监管证件,海关凭“两用物项和技术出口许可证(定向)”验核放行。

特定国家(地区):缅甸、老挝、阿富汗

17种易制毒化学品为列入《两用物项和技术出口许可证管理目录》中第八类“易制毒化学品(二)”的商品,商品清单详见下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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