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中药材”的进口流程
1,来源准入
进口的中药材需要满足海关总署颁布的“进口准入”
比如:砂仁(老挝、缅甸),草豆蔻(缅甸),槟榔(马来西亚、缅甸、泰国、印度、印度尼西亚、越南、中国台湾),莲须(泰国),紫草(巴基斯坦),地龙(泰国),干海马(泰国),蛤蚧(缅甸、泰国、印度尼西亚)等等
境内收货企业需要有“药品经营许可证”或“药品生产许可证”等药用企业资质
3,“进口药材批件”与“药品通关单”办理(来自《进口药材管理办法》)
根据国家药监局、海关总署、市场监管局颁布的《进口药材管理办法》公告显示:
“非首次性进口药材”则不需要再办理“进口药材批件”,可直接申请办理“药品通关单”
目前“非首次进口药材品种目录”中含有93种,比如:乳香、没药、砂仁、血竭、决明子、茯苓、黄精等等“首次进口药材批件申请”需登录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中的“药品业务应用系统”进行办理
(二)申请人药品生产许可证或者药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申请人为中成药上市许可持有人的,应当提供相关药品批准证明文件复印件;(五)药材产地生态环境、资源储量、野生或者种植养殖情况、采收及产地初加工等信息;(七)由中国境内具有动、植物基原鉴定资质的机构出具的载有鉴定依据、鉴定结论、样品图片、鉴定人、鉴定机构及其公章等信息的药材基原鉴定证明原件。
“药品通关单”可前往单一窗口办理
(五)经其他国家(地区)转口的进口药材,应当同时提交产地到各转口地的全部购货合同、装箱单、提运单和货运发票复印件;(六)进口药材涉及《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限制进出口的濒危野生动植物的,还应当提供国家濒危物种进出口管理机构核发的允许进出口证明书复印件。办理首次进口药材备案的,除第一款规定资料外,还应当报送进口药材批件和进口药材补充申请批件(如有)复印件。还应当报送进口单位的药品生产许可证或者药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出口商主体登记证明文件复印件、购货合同及其公证文书复印件。进口单位为中成药上市许可持有人的,应当提供相关药品批准证明文件复印件。包括:产地证、卫生证(动物性)、植检证(植物性)、贸易合同、发票、箱单、提单、货物标签、进境动植物检疫许可证、药品通关单、濒危证(看产品是否为濒危物种)在办理《进境动植物检疫许可证》时,需要提交仓储协议,所以需要提前与指定中药材存放、加工企业签订此类协议,或提前自行申请备案
根据《进口药材管理办法》规定,进口中药材在完成申报之后,需要接受申请办理“药品通关单”的口岸接受检测,经口岸检验合格的进口药材方可销售使用。(口岸药品检验机构一般应当在抽样后20日内完成检验工作,出具进口药材检验报告书)进口药材的包装必须适合进口药材的质量要求,方便储存、运输以及进口检验。在每件包装上,必须注明药材中文名称、批件编号(非首次进口药材除外)、产地、唛头号、进口单位名称、出口商名称、到货口岸、重量以及加工包装日期等。完成检测合格的产品,在后续销售过程中会受到市场监管局的监督管理,在正常流转过程中,需要进行开票记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