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款担保-保证金单一窗口操作流程

文件依据:

2005年1月4日海关总署令第124号第六章第七十六条,

除另有规定外,税款担保期限一般不超过6个月,特殊情况需要延期的,应当经主管海关核准。

税款担保一般应当为保证金、银行或者非银行金融机构的保函,但另有规定的除外。

银行或者非银行金融机构的税款保函,其保证方式应当是连带责任保证。税款保函明确规定保证期间的,保证期间应当不短于海关批准的担保期限。


2005年1月4日海关总署令第124号第六章第七十五条,

(一)海关尚未确定商品归类、完税价格、原产地等征税要件的;

(二)正在海关办理减免税审核确认手续的;

(三)正在海关办理延期缴纳税款手续的;

(四)暂时进出境的;

(五)进境修理和出境加工的,按保税货物实施管理的除外;

(六)因残损、品质不良或者规格不符,纳税义务人申报进口或者出口无代价抵偿货物时,原进口货物尚未退运出境或者尚未放弃交由海关处理的,或者原出口货物尚未退运进境的;

(七)其他按照有关规定需要提供税款担保的。

单一窗口操作流程

网址:中国国际贸易单一窗口 (singlewindow.cn)

标准版应用→税费办理→货物贸易税费支付→担保管理→征税要素担保备案→点击新增

按照界面要求,填写担保申请信息

填写内容参考:

担保理由:修理物品

报关单号:

征税要素担保方式:保金

征税要素担保期限:能选择的最后一天

电话要写

备案原因:修理物品申请保证金放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