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月5日起进口食品企业资质508、509备案编号填写变化,旧备案号停用

2024年9月5日起实施


为进一步优化进口食品进出口商备案工作,推进“智慧海关”建设,海关总署启用“海关行政相对人统一管理子系统(3.0版)”进口食品进出口商备案管理功能,现就相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进口食品境外出口商或者代理商、食品进口商可以通过国际贸易“单一窗口”或者“互联网+海关”向海关提交备案申请。食品进口商也可以向住所地海关提交纸质《收货人备案申请表》及有关材料申请备案。(关务小二注:已备案的企业请跳至第三、第四条)

通过“互联网+海关”备案:

http://online.customs.gov.cn/

508进口食品境外出口商代理商备案(使用境外身份的账号登录)、509进口食品进口商备案(使用境内身份账号登录)入口如下图,点击登录IRE系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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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进口食品境外出口商或者代理商通过备案后,海关核发进口食品境外出口商或者代理商18位统一编码,用于办理通关业务。食品进口商通过备案后,使用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办理通关业务。

三、本公告实施之日前,已在海关备案的进口食品境外出口商或者代理商,海关主动核发进口食品境外出口商或者代理商18位统一编码,原企业备案号停止使用;已在海关备案的食品进口商,使用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原企业备案号停止使用。

四、食品进口商在进口食品时,应当以“境内收货人”身份向海关申报《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口货物报关单》,在填制“企业资质”申报项目时(下图1),“508-进口食品境外出口商代理商备案”的“企业资质编号”栏目应当填报进口食品境外出口商或者代理商18位统一编码(下图2),“509-进口食品进口商备案”的“企业资质编号”栏目应当填报食品进口商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下图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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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进口食品境外出口商或者代理商、食品进口商备案信息可通过“中国海关企业进出口信用信息公示平台”的“特定资质行政相对人名录”栏目查询。

关务小二附查询网址,如下图:http://credit.customs.gov.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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