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疑小专题

1.如何查询企业是否为AEO企业?

答:可登录中国海关企业进出口信用信息公示平台(http://credit.customs.gov.cn)进行查看。

2.第二步完整申报未按规定时限进行申报会怎么样?

答:企业适用“两步申报”须承诺按照规定时限进行完整申报。海关对报关单概要申报的申报时间进行记录,对因企业原因未在规定时限内进行完整申报的,将作为调整企业适用“两步申报”资格及信用等级的依据之一。

3.减免税货物能否变更使用地点?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减免税管理办法》(海关总署第245号令)规定:在海关监管年限内,减免税货物应当在主管海关审核同意的地点使用。除有关进口税收优惠政策实施措施另有规定外,减免税货物需要变更使用地点的,减免税申请人应当向主管海关提出申请,并说明理由;经主管海关审核同意的,可以变更使用地点。减免税货物需要移出主管海关管辖地使用的,减免税申请人应当向主管海关申请办理异地监管手续,并随附相关材料。经主管海关审核同意并通知转入地海关后,减免税申请人可以将减免税货物运至转入地海关管辖地,并接受转入地海关监管。减免税货物在异地使用结束后,减免税申请人应当及时向转入地海关申请办结异地监管手续。经转入地海关审核同意并通知主管海关后,减免税申请人应当将减免税货物运回主管海关管辖地。

4.哪些情况属于减免税货物移作他用?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减免税管理办法》(海关总署第245号令)规定:在海关监管年限内,减免税申请人需要将减免税货物移作他用的,应当事先向主管海关提出申请。经主管海关审核同意,减免税申请人可以按照海关批准的使用单位、用途、地区将减免税货物移作他用。本条第一款所称移作他用包括以下情形:

1.将减免税货物交给减免税申请人以外的其他单位使用。

2.未按照原定用途使用减免税货物。

3.未按照原定地区使用减免税货物。

除海关总署另有规定外,按照本条第一款规定将减免税货物移作他用的,减免税申请人应当事先按照移作他用的时间补缴相应税款;移作他用时间不能确定的,应当提供税款担保,税款担保金额不得超过减免税货物剩余监管年限可能需要补缴的最高税款总额。

5.应接受海关稽查的企业有哪些?

答:凡是从事进出口贸易的企业、加工贸易企业、经营和使用减免进出口关税货物的企业、事业单位以及其他与货物进出口有关的企业、事业单位,应接受海关稽查。